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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常見問題的內容、格式及編制技術指南

發布日期:2021/12/21 瀏覽人數:1275次

一、報表格式布局


1.報表的版式在編制過程中能否適當調整?


在報表格式中,左邊的列是標題,右邊的列是需要填寫的內容。詳細論證時,連續幾頁左邊一欄可能會出現空白欄。這時可以適當調整表格布局的形式,采用標題欄和內容欄的布局進行編輯和布局,在內容框架完整的情況下保持表格清晰美觀。需要注意的是,討論表述應簡潔,不應有多余和重復的討論。


二.關于報表的內容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是否需要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審批基本信息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基本信息表》已廢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基本信息表》(環評函〔2020〕711號)僅適用于報告項目,報告項目無需填寫。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否要求計算衛生防護距離?


《建設項目概況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2.1-2016)未要求評價衛生防護距離,《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技術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也未要求。對于判定需要進行專項大氣評價的建設項目,如果需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技術導則(HJ2.2-2018)計算大氣環境保護距離,應按要求計算。


4.異地整體搬遷項目是否需要在報告單中說明現有項目?


整體搬遷項目應根據新項目內容、現有項目業績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保設施驗收、排污許可手續等填寫。不需要評估。涉及污染物總量時,可在總量控制指標中明確搬遷項目與現有項目的總量核算關系。


三.污染影響技術指南


5.如果廠界外50米范圍內有無聲環保目標,是否需要提供聲環境狀態監測數據?


工廠周邊50m范圍內有聲環境保護目標的建設項目,應監測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點為聲環境保護目標。工廠周邊50米范圍內有無聲環保目標的建設項目,不再要求提供聲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


6.報告項目是否還需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技術導則(HJ2.2-2018)的要求進行大氣狀態監測?


如判斷需要進行專項大氣評價,則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技術導則(HJ2.2-2018)的要求進行相關監測工作。如果判斷沒有必要進行特殊的大氣評估,則應按照技術指南的要求進行工作。


7.污染影響技術指南是指“排放國家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有標準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國家質量標準是否包括技術指南和參考資料,如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技術指南(HJ2.2-2018)附錄D?


技術指南中提到“國家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有標準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排放”,其中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參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不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大氣環境技術導則(HJ2.2-2018)、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97)、前蘇聯居住區標準(CH245-71)、環境影響評價醫藥建設項目技術導則(HJ 611-2018)的附錄D,排放的特征污染物需要在國家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進行限定后才能涉及狀態監測,需先引用已有監測數據。


8.關于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大氣環境斷面提出“排放國家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有標準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時,引用建設項目周邊5公里范圍內近三年的現有監測數據”,其中周邊5公里是指工廠邊界周邊5公里還是項目中心外5公里?參考數據的位置是否必須位于建設項目當前季節盛行風的下風向?


引用數據要求為建設項目周邊5公里范圍內近3年的現有監測數據,建設項目周邊5公里是指廠界外延伸5公里,引用當前數據不限制當前季節盛行風向下方向的數據。


9.關于大氣特征污染物現狀監測,本項目未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是否需要監測?如果排放的空氣污染物不屬于國家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標準限值要求的特征污染物,是否需要提供狀態監測數據?


本項目未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無需提供狀態監測數據。除《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和項目所在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外,無需提供特征污染物的狀態監測數據,但應提出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10.報告項目中是否有必要對大氣評價進行評價等級判定?是否有必要開展相關的模型預測工作?

如果判斷不需要設置特殊大氣項目,則不再需要進行等級判斷和模型預測,可以按照技術導則的要求明確環境影響和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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