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4日,區生態環境分局在執法檢查時發現,鎮海某涂裝企業雨排口、生產廢水排放口未安裝在線監控裝置,也未與區環境監控中心聯網。而企業在2019年12月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的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表中卻稱:“生產廢水及雨排口按規范安裝污染物在線監控裝置,與寧波市生態環境局鎮海分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據此得出驗收結論:“主體工程和配套環保工程建設內容已完成,基本落實了‘三同時’要求;通過逐一檢查,未發現存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的情形,該項目符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同意該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span>
企業污染物處理設施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屬于“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的情形之一。而企業在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表中聲稱“該項目符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同意該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已經是弄虛作假。
最終,區生態環境分局調查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的規定,構成違法。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并參照《寧波市常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標準》,生態環境部門作出了前述處罰決定。
排放口未安裝在線監控設施
生態環境部門提醒:從2019年起,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已由原來的監管部門驗收變為建設單位自行驗收;無論是建設單位自己還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自行驗收,都要依法依規履行驗收程序,如實填報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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